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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十个典型争议案例及相应对策

企业新闻 / 2022-11-21 01:07

本文摘要:条约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案例】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凭据招投标项目文件划定,结算时,此项目不举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条约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换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门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对策】施工项目条约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 条约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执法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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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案例】某项目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凭据招投标项目文件划定,结算时,此项目不举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条约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换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门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对策】施工项目条约与招投标项目文件有矛盾。

条约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执法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条约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换增加新的项目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项目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门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实际施工项目运距与投标时纷歧致,该不应调综合单价?【案例】一施工项目单元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盘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项目时运距到达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应调整?【对策】如果建设单元在招投标项目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正义,则可调整,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元自行按10正义盘算,则不行调整。

结算实际项目量时,依据什么?【案例】我公司中标一项目,接纳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盘算项目量,条约划定项目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凭据图纸和清单盘算规则重新盘算?【对策】结算时要凭据图纸和清单盘算规则盘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行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明确的项目量调整在结算时应怎么认定?【案例】项目量清单招投标项目,划定中标单元在中标一个月内和体例清单的单元核对项目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项目量予以调整。

施工项目单元核对后,没有凌驾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项目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可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门应该盘算吗?(好比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可是没有标明梁号,厥后明确梁号;标明晰梁号可是基础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项目量是否给予增加?另有钢筋呢?【对策】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门应该盘算。

重新核对项目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项目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项目量之和与招投标项目文件的项目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项目量其对项目造价的影响凌驾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要凭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换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项目量审对禁绝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换或现场签证按条约针对设计变换条款要求举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项目量与设计变换不应累加。

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时,超出部门不允许计取治理费是否合理?【案例】我结算的实际项目量超出清单项目量,清单项目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项目量时业主提出该项项目量重新分析单价,而且由于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门项目量不允许计取治理费。是否合理?【对策】主要看条约约定,条约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条约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

项目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钱,量变综合单价稳定,最后的结算就是凭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项目量来盘算的。业主以实际项目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治理费超出部门项目量不允许计取治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核算实际项目量时,依据什么?【案例】我公司中标一项目,接纳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盘算项目量,条约划定项目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凭据图纸和清单盘算规则重新盘算?【对策】结算时要凭据图纸和清单盘算规则盘算实际发生的项目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行调整,最终确定项目结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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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图纸变换发生的分项如何套用定额?【案例】因图纸变换,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置惩罚,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置惩罚应如何套用定额?【对策】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盘算规则来盘算项目量的话,盘算出来的价钱会很少,施工项目单元都市亏损,甚至连基本的质料费都不够。

在施工项目现场,泛起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钱,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几多钱,既简朴又不会亏算。原定定额质料变换,该怎么处置惩罚?【案例】我们在一个项目条约中签订所有质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质料的原始凭证(质料领用单)数量举行退甲供质料?【对策】需要根据条约划定的结算方式处置惩罚。原则上这样处置惩罚是合理的,但也会泛起不合理的情况,就是质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泛起差异时会纠缠不清。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质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质料,项目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质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质料领用单)数量举行退甲供质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好比木料,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项目单元通过增强治理,接纳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质料领用单)数量举行退甲供质料的话,那施工项目单元可就吃大亏了。

现在有一个措施来处置惩罚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质料,根据预算价扣质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门,甲方就根据市场价钱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门,仍按预算数量盘算质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质料款,结余归施工项目单元。

实际施工项目运距与投标时纷歧致,该不应调综合单价?【案例】一施工项目单元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盘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项目时运距到达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应调整?【对策】如果建设单元在招投标项目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正义,则可调整,如果招投标项目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元自行按10正义盘算,则不行调整。总价条约结算的项目量是否需要重算?隐蔽项目是否需要签证?【案例】在结算时,对于总价条约中的清单项目量是否要重新盘算?总价条约清单项目中的隐蔽项目是否要签证?招投标项目规模内的隐蔽项目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项目是否需要调整?【对策】首先,总价条约小我私家明白是牢固总价条约,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项目。

这种条约一般适用于项目量小,结构简朴,工期短,对在施工项目期内的质料价钱和地质情况有充实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规模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制品修建物价钱,并能够负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牢固总价条约。对于总价条约中的清单项目量在签订条约前是已经盘算了的,没须要重新盘算;其次,总价条约清单项目中的隐蔽项目一定要做隐蔽项目验收记载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换;最后,招投标项目规模内的隐蔽项目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项目,是属于变换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条约约定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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